環氧樹脂網(www.ytfilter.com)最新報道[此消息來源于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6月28日發布年度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據環氧樹脂網()www.ytfilter.com專家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0年12月28日發布年度第97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環氧氯丙烷國內產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復審申請。2011年4月13日,商務部收到山東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傾銷行為給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損害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據環氧樹脂網()www.ytfilter.com專家介紹,申請書顯示,支持企業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蘇揚農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人及三家支持企業合計產量在2009年及2010年占同期國內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8條,商務部決定自2011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據環氧樹脂網()www.ytfilter.com專家介紹,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03000。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本次調查自2011年6月28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2年6月28日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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